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辉杰、闫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辉杰,闫德亮,段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辉杰,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闫德亮,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段彩虹,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辉杰与被执行人闫德亮、段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