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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连娟与胡明、马召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娟,胡明,马召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314号原告:郑连娟,女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马召爱,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娟诉被告胡明、马召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连娟负担。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