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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8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五寨县万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万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五寨县万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五寨县万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五寨县小河头镇人民政府处有收入4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五寨县小河头镇人民政府处收入每月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