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秀民等与被申请人赵全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秀民,麻长平,董凤兰,麻苗苗,麻荣峰,赵全苓,赵传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92号申请人:秦秀民,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申请人:麻长平,男,193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申请人:董凤兰,女,194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申请人:麻苗苗,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申请人:麻荣峰,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被申请人:赵全苓,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陈集乡。被申请人:赵传祯,男,成人,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陈集乡。申请人秦秀民、麻长平、董凤兰、麻苗苗、麻荣峰与被申请人赵全苓、赵传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15时15分,赵全苓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7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阿县大桥水泥厂西门东50米(省道710线2公里+200米)时与对行李文凯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鲁×小型轿车驾驶人赵全苓受伤及鲁×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文凯受伤,鲁×小型轿车乘车人麻召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全苓弃车逃逸。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赵全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凯、麻召旺无责任。秦秀民系麻召旺之妻,麻长平、董凤兰系麻召旺之父母,麻苗苗、麻荣峰系麻召旺子女。申请人秦秀民、麻长平、董凤兰、麻苗苗、麻荣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全苓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全苓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秦秀民、麻长平、董凤兰、麻苗苗、麻荣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茂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