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吴纪权、邱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吴纪权,邱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国际花园裙楼***层。负责人:翁开创。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琼,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纪权,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号码:44528119880810581X。被执行人:邱骏,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号码:420107197507210518。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纪权、邱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1762.34元及利息、仲裁费、律师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之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邱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62.2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款项1612.2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纪权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上述车辆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对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纪权持有的深圳蒙吉餐饮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的6月22日。上述股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分。除上述财产,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