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弭志勇、赵国明环境监管失职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弭志勇,赵国明
案由
环境监管失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终97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弭志勇,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大学文化,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任惠民县姜楼镇环保站站长,户籍地惠民县,住惠民县。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国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10月至案发任惠民县姜楼镇环保站科员,户籍地惠民县,住惠民县。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弭志勇、赵国明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鲁16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卢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弭志勇、赵国明及赵国明的辩护人樊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国俊审判员 张树民审判员 张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