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俊容与陈勇、杨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702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杨俊容与被告陈勇、杨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321民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5、16行“四、冻结陈勇在四川省乡巴佬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股权。”补正为“四、冻结陈勇在四川乡巴佬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股权。”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