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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正华与信阳市环美清洁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华,信阳市环美清洁服务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628号原告宋正华,女,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程行山,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环美清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苏予,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留香、曾涛,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宋正华与被告信阳市环美清洁服务中心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释明,原告宋正华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相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冠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宋正华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海波审 判 员  万 欣人民陪审员  黄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