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素风、展桂成等与李佃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风,展桂成,展桂宝,李佃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73号原告:王素风,女,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原告:展桂成,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原告:展桂宝: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展桂清,男,1957年5月12日,汉族,教师,住涿鹿县。被告:李佃忠,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闫美荣(系李佃忠妻子),女,1960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安小平(系李佃忠儿媳妇),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原告王素风、展桂成、展桂宝与被告李佃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素风、展桂成、展桂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风、展桂成、展桂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风、展桂成、展桂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素风、展桂成、展桂宝负担。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