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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与杨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481号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渠江镇营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5MA636U988K。经营者:盛立树。被告:杨伟,男,年龄、住所等身份信息不明。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杨伟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耕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