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与杨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481号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渠江镇营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5MA636U988K。经营者:盛立树。被告:杨伟,男,年龄、住所等身份信息不明。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杨伟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渠江镇盛源装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耕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