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树斌与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斌,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87号之一申请人杨树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常林乡。被执行人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凤鸣镇。法定代表人贺诗梅。申请人杨树斌与被执行人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树斌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