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1申请执行刘某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