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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鑫与杜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85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磊,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陕米人。本院在执行刘鑫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杜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鑫偿还借款本金11.9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1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磊与申请人刘鑫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刘鑫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军代理审判员 任 彦 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