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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引弟与周丰收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引弟,周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陈引弟,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周丰收,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执行陈引弟与周丰收健康权纠纷(2016)陕052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9667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