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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德明与剑阁县隆庆缘生庆度假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明,剑阁县隆庆缘生庆度假山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郑德明,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彭志波,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剑阁县隆庆缘生庆度假山庄,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经营者:李春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德明与被执行人剑阁县隆庆缘生庆度假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德明依据(2017)川08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隆庆缘生庆度假山庄清偿货款1332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春勇于2017年7月12日已支付标的款20000.00元及诉讼费1480.00元;剩余标的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德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3执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兵剑审判员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