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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福良、李学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良,李学武,张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良,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学武,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秀芝,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学武的工资及其他收入3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执行员  范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