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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献红与付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红,付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737号原告:张献红,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付国永,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内黄县人民政府司机班。原告张献红诉被告付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献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