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献红与付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红,付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737号原告:张献红,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付国永,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内黄县人民政府司机班。原告张献红诉被告付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献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