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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徐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徐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62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明、凡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国,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对被告徐爱国的起诉。审 判 长  王铁勋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