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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辉与刘峰、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刘峰,李辉,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19号原告:张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被告:刘峰,男,45岁,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辉,男,40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付坤,男,43岁,汉族,住永城市。原告张辉与被告刘峰、李辉、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院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1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39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记员王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