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闵桂芳、张洪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闵桂芳,张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032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被申请人:闵桂芳。被申请人:张洪春。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闵桂芳、张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闵桂芳、张洪春的银行存款310051.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闵桂芳、张洪春的银行存款310051.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