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邵干干与冯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干干,冯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521号原告:邵干干,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冯磊磊,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邵干干与被告冯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常启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干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磊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借款2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2017年5月30日,被告冯磊磊通过邵向前问我借钱,邵向前跟我是邻居,后我借给被告23000元,被告并将一辆皖C×××××桑塔纳轿车抵押给我,该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履行,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邵干干人民币23000元正,大写贰万叁仟元整,用车牌皖C×××××车辆抵押借款人:冯磊磊2017年5月3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被告具名的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磊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干干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冯磊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楠楠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