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市工业发展投资公司与孙美信、庄河市财政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孙美信,庄河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工业发展投资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号。法定代理人:王国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美信,男,1950年7月28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庄打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奎,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工业发展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美信、庄河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6月2日作出的(1998)大经初字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1999年6月2日作出的(1998)大经初字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涛执行员 于 滨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汝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