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戴明勇与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凤城武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勇,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凤城武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戴明勇,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宋楼镇丰黄路。法定代表人:杨义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丰县凤城武术学校,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南关丰黄路西。法定代表人:田德民,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戴明勇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凤城武术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凤城武术学校银行存款58868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88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