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图县温源供热公司与张莲玉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张莲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辖7号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范晓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英,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莲玉,女,朝鲜族,现住安图县。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莲玉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已立案【(2017)吉2426民初573号】。原告诉称,被告张莲玉在政府和供热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支付2016-2017年取暖费,虽经多次催要,以种种理由拒交,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张莲玉支付取暖费2800元。安图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安图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安图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图们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宋莲姬审判员  赵承吉审判员  金光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成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