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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覃忠培与石明春、石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忠培,石明春,石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470号原告:覃忠培,男,1952年6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石明春,男,1984年5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石明珠,男,1972年5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忠培诉被告石明春、石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覃忠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忠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覃忠培负担。审 判 员 杨通智法官助理 彭丝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