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覃忠培与石明春、石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忠培,石明春,石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470号原告:覃忠培,男,1952年6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石明春,男,1984年5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石明珠,男,1972年5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忠培诉被告石明春、石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覃忠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忠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覃忠培负担。审 判 员 杨通智法官助理 彭丝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