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吉林省钎字号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吉林省钎字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502号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系魏清川亲属,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吉林省钎字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峰。原告魏清川与被告吉林省钎字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钎字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清川,被告钎字号公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清川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法庭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起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魏清川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魏清川负担。审 判 长 李 解人民陪审员 李建波人民陪审员 任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