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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行审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庞丽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庞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391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组织机构代码:00603800—X。法定代表人:肖斌,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朝兴、米春光,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执行人:庞丽娟,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9日,住镇平县。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1日对庞丽娟作出的编号(2015)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3870元罚款。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5)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卷宗上的几份送达回证均未显示已合法送达给当事人庞丽娟,其送达程序明显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5)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政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