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魏继虎与被执行人沈君思、徐积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继虎,沈君思,徐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魏继虎,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沈君思,男,1973年3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徐积秀,女,1972年7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继虎与被执行人沈君思、徐积秀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君思、徐积秀给付申请执行人魏继虎借款4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992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沈君思、徐积秀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君思、徐积秀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魏继虎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沈君思、徐积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