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吴国柱、刘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吴国柱,刘广明,刘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住建平县老官地镇本街。负责人:刘志强,主任。被执行人:吴国柱,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老官地镇黄杖子村*****号。被执行人:刘广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老官地镇黄杖子村*****号。被执行人:刘广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老官地镇黄杖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国柱、刘广明、刘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在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国柱、刘广峰在老官地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第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