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721号原告:顾某,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惠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