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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721号原告:顾某,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惠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