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娜、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林强,郑涛,王静,丁冲,孙庆政,郇义刚,牛伟,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88号申请人:林娜,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郑涛,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静,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丁冲,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孙庆政,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郇义刚,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牛伟,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林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林娜与被申请人林强、郑涛、王静、丁冲、孙庆政、郇义刚、牛伟、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强、郑涛、王静、丁冲、孙庆政、郇义刚、牛伟、林勇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林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强、郑涛、王静、丁冲、孙庆政、郇义刚、牛伟、林勇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林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