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阿凉、洪敬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凉,洪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阿凉,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洪敬福,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阿凉与被执行人洪敬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6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洪敬福应偿还王阿凉借款5400元及律师代理费675元,合计6075元,定于2016年12月6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汇至开户名为王阿凉,开户行为中国海峡银行石狮支行,账号为62×××94的银行账户中;三、如洪敬福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王阿凉可就洪敬福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以借款8000元为基数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敬福负担。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50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M975**小型汽车并已办理查封登记,但至今未能予以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洪敬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洪敬福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敬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5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