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与黄群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黄群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42号。负责人:邓世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冷冰、罗宁,该行员工。被告:黄群伟,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黄群伟(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