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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三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7410XE。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8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66727E。法定代表人:朱士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本金4059159.96元、保全费5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