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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营区潍东电线电缆经营部与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潍东电线电缆经营部,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进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541号原告:东营区潍东电线电缆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金大地路**号。经营者:吴述森,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2675B。法定代表人:张凯,经理。被告:张进红,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区潍东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张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区潍东电线电缆经营部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潍东电线电缆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