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康丕川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丕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497号被执行人:康丕川,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关于被执行人康丕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4刑初29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启明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代理审判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平兴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