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风志与杨晓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风志,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69号申请人:姚风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杨晓东,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城县。申请人姚风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杨晓东为借款人李霞担保向其借款60000.00元未还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晓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额为6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晓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额为60000.00元。账号为:×××。以上财产的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620.00元,邮寄费22.00元,计642.00元,由申请人姚风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