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金岩与陈彬彬、陈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岩,陈彬彬,陈银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098号原告:郑金岩,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彬彬,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银连,女,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岩与被告陈彬彬、陈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岩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郑金岩负担。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