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91行初40号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卢雪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瑛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爽,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铭,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杰,郑州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婷婷,郑州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赵��军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国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