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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梁兵、邵兴菊等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梁兵,邵兴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543号原告:史梁兵,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邵兴菊,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陆正华,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勇,公司董事长。原告史梁兵、邵兴菊���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史梁兵、邵兴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梁兵、邵兴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雪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