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中碧与被告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碧,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779号原告:张中碧,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号附*号2-6。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6786712389。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碧与被告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中碧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碧撤回对被告重庆骏驰清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惠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