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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小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小玲,女,1961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龚小玲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城东营业所账号62×××18内的存款7953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