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叶正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大成,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江苏省沭阳县,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8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时羁押,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被告人鲍洪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苏省沭阳县,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2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时羁押,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被告人鲍业军,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江苏省沭阳县,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时羁押,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正贤,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江苏省沭阳县,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时羁押,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葛京霞,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叶正贤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静、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被告人叶正贤及其辩护人葛京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伙同谢某(现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在山东省平邑县、陕西省神木县及内蒙古自治区寻找洗浴中心,采取撬洗浴中心更衣柜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2016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山东省平邑县金水湾休闲酒店,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朱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2016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陕西省神木县惠泉路世纪金源洗浴中心,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呼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盗走。2016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乌兰国际大酒店洗浴部,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郝某、马某的更衣柜撬坏,将二人放在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8800元及三包软中华香烟盗走。2016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海德酒店,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徐某1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盗走。2016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碧海云天洗浴城,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韩大成负责放风,谢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1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盗走。2016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碧海王朝洗浴中心,由鲍洪��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斯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部三星W2015手机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50元。2、2016年4月2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驾驶车牌为苏NJB2**的黑色本田CRV吉普车,经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吉林至黑龙江,沿途寻找洗浴中心,采取撬洗浴中心更衣柜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2016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在汗城汤泉洗浴中心男浴更衣室内,韩大成将被害人鲁某的更衣柜撬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万国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000元。2016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韩大成���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宇水汇洗浴,由叶正贤负责开车在外接应,鲍业军、鲍洪军望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的更衣柜撬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黑色皮带格拉苏蒂手表及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000元。2016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江北区金麒麟洗浴,由叶正贤负责开车在外接应,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望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徐某2的更衣柜撬开,将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蓝色LV挎包、一个黑色GUCCI钱包、现金人民币6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300元。2016年4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金豪洗浴,由叶正贤负责开车���外接应,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1的更衣柜撬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一个龙身金斧子吊坠及一块罗西尼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34元。2016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在阿里郎洗浴中心男浴室,由叶正贤负责开车在外接应,韩大成独自在男浴更衣室内,用手将被害人全某的更衣柜拉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条带玉石吊坠的黄金项链及一部三星W201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706元。2016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泰德威洗浴,由叶正贤负责开车在外接应,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孟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更衣柜内装有现金人民币7500元、加油卡、身份证、超市消费卡等物品的手包盗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大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盗窃是由他提议的,盗窃的物品和现金已部分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鲍洪军提出他从内蒙古回家的时候,内蒙古租车的地方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他才知道盗窃这个事;有两起是韩大成自己盗窃的。被告人鲍业军提出牡丹江和锦州两起是韩大成自己盗窃的,他没有参与。被告人叶正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异议。被告人叶正贤的辩护人提出锦州市、牡丹江市这两起系韩大成一人所为,叶正贤与此案没有关系;2016年4月12日那起案件,当时叶正贤对三人的盗窃行为不知情;对起诉中叶正贤负责在外接应有异议,每次都是三人打车找到的叶正贤,叶正贤没有主动接应他们;叶正贤在犯罪中听韩大成的话,叶正贤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财物叶正贤不清楚,其余三人没有告诉叶正贤,叶正贤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叶正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隐瞒捏造逃避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正贤最初的动机是靠自己的劳动力挣钱,一天给300元的酬劳,知道盗窃的事后心中也产生过恐惧,韩大成告诉叶正贤就是开车的,叶正贤没有法律意识,才犯下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大部分财物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叶正贤没有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进行量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期间,同案犯谢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韩大成预谋到内蒙古地区实施盗窃,后韩大成联系到被告人鲍业军,再通过鲍业军联系到被告人鲍洪军,后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伙同谢某驾车流窜至山东省平邑县、陕西省神木县、内蒙古自治区内多地,沿途寻找洗浴中心作为犯罪目标,采取撬洗浴中心内更衣柜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1、2016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山东省平邑县金水湾休闲酒店,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朱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2、2016年1���11日22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陕西省神木县惠泉路世纪金源洗浴中心,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呼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盗走。3、2016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乌兰国际大酒店洗浴部,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郝某、马某的更衣柜撬坏,将更衣柜内郝某的现金人民币6300元、马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及三包软中华香烟(未鉴定价值)盗走。4、2016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海德酒店,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徐某1的更衣柜撬坏,将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盗走。5、2016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碧海云天洗浴城,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韩大成负责放风,谢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1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盗走。6、2016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谢某、鲍业军、鲍洪军窜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碧海王朝洗浴中心,由鲍洪军负责开车在外等候,鲍业军、谢某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斯某的更衣柜撬坏,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部三星牌W2015型手机(已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发还斯某)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牌W201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850元。二、2016年4月,被告人韩大成找到被告人鲍洪军、鲍业军预谋实施盗窃,又通过鲍业军联系到被告人叶正贤,后于2016年4月2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驾驶车牌号苏NJB2**的黑色本田CRV吉普车,经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吉林至黑龙江,沿途寻找洗浴中心作为犯罪目标,采取撬洗浴中心更衣柜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1、2016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叶正贤在车上等候,鲍业军和鲍洪军打车去其他洗浴中心寻找作案目标,韩大成在汗城汤泉洗浴中心男浴更衣室内,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鲁某的更衣柜撬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万国牌机械手表盗走。之后,韩大成打电话叫回鲍业军、鲍洪军,三人一起回到叶正��的车上后逃离锦州市。经鉴定,被盗万国牌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33000元。2、2016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宇水汇洗浴,叶正贤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步行街附近等候,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望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的更衣柜撬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黑色皮带格拉苏蒂牌机械手表及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之后,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给叶正贤打电话,三人一起回到叶正贤车上后逃离盘锦市。经鉴定,被盗格拉苏蒂牌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70000元。3、2016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江北区金麒麟洗浴,叶正贤在车上等候,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望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徐某2的更衣柜撬开,将���放在更衣柜内的一个蓝色LV挎包、一个黑色GUCCI钱包、现金人民币6400元盗走。之后,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打车回到叶正贤车上后逃离白山市。经鉴定,被盗LV牌蓝色挎包价值人民币15000元,仿GUCCI牌手包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6年4月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金豪洗浴,叶正贤在车上等候,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1的更衣柜撬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一个黄金足金龙身斧形吊坠及一块罗西尼牌T5517型手表盗走。之后,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打车回到叶正贤车上后逃离敦化市。经鉴定,被盗黄金足金龙身斧形吊坠价值人民币2384元、罗西尼牌T5517型手表价值人民币150元。5、2016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韩大成���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韩大成让鲍业军和鲍洪军打车去其他地方寻找作案目标。叶正贤在车上等候,韩大成在阿里郎洗浴中心男浴室内,用手将被害人全某的更衣柜拉开,将其放在更衣柜内的一条带绿色翡翠玻璃光泽黄金足金包裹玉石挂件的黄金足金项链及一部三星牌2015款金色手机盗走。之后,韩大成、鲍洪军和鲍业军先后回到叶正贤车上后逃离牡丹江市。经鉴定,被盗三星牌2015款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7000元、黄金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706元、绿色翡翠玻璃光泽黄金足金包裹玉石挂件价值人民币30000元。6、2016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韩大成伙同鲍业军、鲍洪军、叶正贤窜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泰德威洗浴,叶正贤在车上等候,鲍业军、鲍洪军负责放风,韩大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孟某的更衣柜撬坏,��其放在更衣柜内的手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7500元,加油卡1张、身份证1张、超市消费卡1张等物品(均未鉴定价值)。之后,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打车回到叶正贤车上后逃离佳木斯市。综上,被告人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参与实施盗窃1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50090元;被告人叶正贤参与实施盗窃6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07940元。2016年4月6日,接到刘某报案的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同年4月14日,拜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案情通报,在拜泉县拜泉镇馋嘴猫饭店内将四被告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韩大成持有的行车证(辽H257**)1张、大润发购物卡(面值500元)1张、现金人民币10638元、黑色GUCCI钱包1个、黑色皮带格拉苏蒂手表1块(已发还刘某)、苏NJB2**黑色本田CRV吉普车1辆(已发还李某2)、牌照(辽H257**)1张、黑色RADO手表1块、银色金属戒指1枚、黑色三星S6型手机1部、居民身份证(姓名郑新伟)2张、LV牌男士蓝色单肩皮包1个(已发还杨某2);依法扣押被告人鲍业军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385元、居民身份证(姓名葛志爱)1张、黑色三星G9098型手机1部、黑色GUCCI手包1个(已发还杨某2)、外币10张、工商银行卡1张;依法扣押被告人鲍洪军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姓名张达)1张、现金人民币265元、棕色表盘钢带TISSOT手表1块、外币9张、黑色珠链带龙身金斧吊坠1个(已发还李某1亲属)、金色三星W2015型手机1部(已发还全某)、黑色三星W2014型手机1部;依法扣押被告人叶正贤持有的白色表盘黑色皮带ROSSINI手表1块(已发还李某1亲属)、红色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3元、白色华为手机1部、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2张、农业银���卡1张;依法扣押涉案人李某2持有的BVLGARI金色手表1块、万国牌黑色手表1块(已发还鲁某)、金项链带金镶玉吊坠1条(已发还全某)、面值100的美元15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四被告人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信证实四被告人自然情况及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被盗物品照片、万国牌手表购买发票及证明、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3份、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2份、奢侈品认证鉴定文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份、关于对斯某被盗财物案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的特征和价值。4、鄂尔多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份,证实经DNA比对,伊旗阿镇乌兰国际大酒店洗浴中心遗留烟蒂为谢某所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视频监控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与同案犯谢某互相辨认,谢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10份、扣押清单13份、发还清单6份,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发还涉案财物的情况。8、汽车借用合同2份、汽车租赁合同1份,证实被告人鲍洪军于2016年1月6日向租车行租用苏AG36**黑色天籁轿车,于2016年1月14日向伊金霍洛旗昊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用蒙KZJ1**银��色途胜吉普车,于2016年3月30日向李某2租用苏NJB2**黑色本田CRV吉普车的事实。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鲍洪军于2016年3月30日向他租用苏NJB2**黑色本田CRV吉普车的事实。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蒙KZJ1**银灰色途胜吉普车原车主,他于2016年1月14日将该车卖给了尚子刚,尚子刚在伊金霍洛旗汽车城昊安二手车上班,当天尚子刚将该车开走了。11、失主刘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4月6日15时20分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宇水汇洗澡,服务员开的8035号箱(更衣柜),16时30分左右他洗完澡后找服务员开箱时发现箱的锁头坏了,他放在箱内的格拉苏蒂牌手表和包内的1800元左右现金不见了。12、失主李某1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4月9日22时30分在敦化市民主街金豪洗浴洗澡��他放在衣柜内的700元现金、黑色皮链罗西尼手表、黑色线绳穿的龙形金斧子吊坠被盗了。13、失主全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条路“阿里郎”洗浴洗澡时,他放在153号衣箱的一条带金包玉龙形图案吊坠黄金项链、一部三星2015型金黄色天翼4G手机被盗了。14、失主孟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4月12日晚6点左右在泰德威洗浴洗澡时,他的衣柜被撬了,手包被盗了,包内有现金7500元左右,加油卡1张、洗浴门票25张、银行卡、大润发卡等物品。15、失主徐某2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4月9日下午他在金麒麟洗浴洗浴时,其衣柜内的LV牌蓝色骑马格拎包、黑色酷奇牌钱包被盗了,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六千多。16、失主徐某1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1��16日17时许到赛罕区昭乌达路海德酒店浴场洗浴,在20点左右准备离开时发现衣柜被撬,包里装的6700元不在了。17、失主呼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晚21时许,他到惠泉路世纪金源洗浴中心洗浴,第二天9时许,他准备结账时发现其衣柜钱包内的2200元现金不见了。18、失主郝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2日下午13时许,他和朋友马某到伊旗阿镇乌兰国际大酒店洗浴部洗澡,大约14时许他发现其外套褂子兜内的6300元不见了,马某在整理物品时发现衣服上衣兜内的2500元也不见了,他们使用的柜子有撬痕。进去换衣服的时候,郝某和马某看到更衣室内有三个人坐在凳子上玩手机,他们看到了郝某和马某将衣服放到了哪个柜子内了,郝某和马某洗完澡的时候,那三个人已经走了,郝某和马某洗澡的整个过程中再没有别人来这洗��,所以这三个人的可疑性很大。19、失主杨某1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1月18日19时许到达康巴什新区碧海云天洗浴城洗浴,他站在更衣室旁边给自己打胰岛素针时,旁边坐着的一个小伙子问过他这是治疗糖尿病的针,21时许,他到大厅结账时发现包内的9800元钱不见了,后发现他的衣柜是被人撬开的,他怀疑是那个和他人说话的人做的。20、失主斯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1月22日13时许去碧海王朝洗浴中心洗浴,2点多的时候,他发现他的057号衣柜被撬开了,衣柜内的一部三星牌2016尊贵金手机和钱包内的3000多元钱被盗了。21、失主朱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1月7日晚6时许到金水湾休闲酒店洗澡,他洗完澡走时发现他上衣口袋里的钱包掏出来了,钱包内2800元现金不见了。22、失主鲁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5年4月5日晚上8点钟左右在锦州市古塔区汗城汤泉洗浴中心洗澡,出来时发现他放在更衣柜内的手表被盗了,手表是万国牌的,皮质表带、白色表盘、蓝色表针、钢壳,发票上的表壳编号是5287561。23、被告人韩大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的一天,谢某因为手里没钱找我想去内蒙古地区偷点东西,想找几个人一起去,我帮着联系了鲍业军,鲍业军联系了鲍洪军,鲍洪军开车拉着他们三人从沭阳出发。后由谢某和鲍业军负责望风,由韩大成负责撬衣柜盗窃,在山东平邑一洗浴中心盗取现金2000多元,在陕西神木县一洗浴盗取现金2000多元,在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水世界洗浴中心分二次盗取现金8000多元、三包软中华香烟,在呼和浩特市郊区的一洗浴中心盗取现金3000元左右,在乌兰察布市一洗浴中心盗取2000多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碧海云天洗浴中心由鲍业军、韩大成放风,谢某撬衣柜盗取一个黑色皮质手包,包内有现金8000多元,后来我们回沭阳了,等回家过完春节之后,谢某被抓了,我们躲起来了,我和鲍业军又没钱了,就想出去偷点钱,因为没人开车,所以鲍业军又找到叶正贤和我们一起出来偷东西。2016年4月1日,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叶正贤从江苏省沭阳县出发,叶正贤负责开车,4月2日凌晨他们在江苏往山东走的路上,鲍业军告诉叶正贤他们出去是偷东西。后由叶正贤负责开车,鲍业军、鲍洪军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放风,韩大成负责撬更衣箱偷东西,于2016年4月份的一天,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宇水汇偷了一块男士手表和一千五六百元钱,于2016年4月份的一天,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金麒麟洗浴中心盗取LV男士包、一个黑色的GUCCI手包,手包内有现金4600��元,于2016年4月9日在敦化盗取六百块钱、一条带挂坠的项链、一块手表,于2016年4月12日,在佳木斯偷了一个包,包内有钱、身份证和银行卡。于2016年4月份,由鲍业军和鲍洪军打车去别的洗浴中心寻找作案目标,韩大成在锦州市一洗浴中心盗取一块万国牌手表,于2016年4月11日,鲍业军和鲍洪军打车去别的洗浴中心寻找作案目标,由韩大成在牡丹江盗取一个手机和一条金项链。24、被告人鲍业军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的一天,韩大成找到我跟我说手里没有钱,想到内蒙古一带去偷点钱,他已经联系好了谢某,让我再联系一个开车的,我就联系了鲍洪军。在我们出来之前,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商量了一下分工,韩大成说就准备偷洗浴中心更衣柜,他负责撬柜门,让我和谢某帮着望风,鲍洪军负责开车,鲍洪军在江苏沭阳没出来时就知道我们出来去内蒙古准备偷东西。我们在山东平邑县一洗浴中心偷了2000多元钱,在陕西神木县一洗浴中心,我和谢某望风,韩大成偷了2200元钱;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一洗浴中心,我和谢某望风,韩大成偷了8000元左右现金和三包软中华香烟;在呼和浩特市一洗浴,我和谢某望风,韩大成偷了4000到5000元钱左右;离开呼和浩特市后韩大成找了个城市,在那个城市的一个洗浴中心,我和谢某望风,韩大成偷的现金,偷多少现在我记不清了;在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的碧海王朝洗浴中心我和谢某望风,韩大成盗取一部三星W2015手机、3000元左右现金;2016年3月5日谢某被抓了,我们三人躲起来了,后来韩大成跟我和鲍洪军说要去再偷点钱,我和鲍洪军也同意了,韩大成说要找个开车的司机,我就把叶正贤找来了。我们从老家出来的目的就是偷东西,韩大成是组织者,我和鲍洪��负责踩点放风,韩大成负责偷东西,叶正贤负责在外面开车等着。叶正贤在秦皇岛的时候问过我们,我们也告诉他我们三个是出来偷东西的。叶正贤每次都将我们放到路边,因为我们怕离洗浴太近被发现。2016年4月6日12点左右,在盘锦市一个新宇水汇的洗浴中心,我和鲍洪军望风,韩大成负责撬衣柜,盗取一块手表和几百块钱;2016年4月,在吉林省白山市我和鲍洪军寻找金麒麟洗浴中心,韩大成盗取一个蓝色挎包,包内有一个黑色手包,手包内有现金6400多元;2016年4月份,在吉林敦化一个叫金豪的洗浴中心,我和鲍洪军放风,韩大成盗取600元左右现金和一个金吊坠,好像还有一块手表;2016年4月10多号,在黑龙江省佳木斯一个叫泰德的洗浴中心,我和鲍洪军放风,韩大成偷了个手包,韩大成跟我说手包里有5、6千元钱;2016年4月份的一天,鲍业军和鲍洪军打出租车找洗浴中心,韩大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盗取一部三星翻盖手机。25、被告人鲍洪军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初的一天,在江苏沭阳县,韩大成找到我和鲍业军说出来偷点东西搞点钱花,韩大成通过鲍业军找来姓叶的男子作为我们出来偷东西开车的司机,偷来的物品由韩大成分,先放韩大成那,回江苏后再分。分工是韩大成负责撬柜子偷东西,我和鲍业军负责给韩大成放风和物色目标,姓叶的男子负责开车接应我们。因为我们怕车离洗浴太近被发现,姓叶的那个男子每次都给我们放到路边。2016年4月初的一天,在盘锦市新宇水汇,我和鲍业军帮韩大成望风,韩大成撬更衣箱,盗取一块手表和现金;在吉林敦化金豪洗浴,我和鲍业军望风,韩大成偷了600元左右现金和一个金吊坠;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泰德洗浴,我和鲍业军望风,韩大成偷了一个手包,包内现金不清楚;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鲍洪军和鲍业军打车物色洗浴去了,韩大成自己打车物色洗浴去了,韩大成偷了一部三星翻盖手机,韩大成将该手机给我了;2015年底,我跟鲍业军、韩大成和一个姓谢的男子在内蒙古盗窃过洗浴,具体盗窃过几回我不太清楚,因为我当时负责开车接应他们,他们三个人负责进洗浴偷东西,具体偷到啥了我不清楚,最后我分得了1000元左右。26、被告人叶正贤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1日半夜,鲍业军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有没有事情,我说没有事情,他说你要是没有事情就给我开车,跟我“跑印刷”每月给我3000到4000元钱,供吃住,我同意了。他和鲍洪军开了一台黑色本田CRV吉普车到我家接的我,然后我开车到沭阳县接的韩大成,他让我连夜开车往山东走,在车上鲍业军对我说:“小舅,我们出来不是跑印刷的,我们出来时干大锤的”,我问他干大锤是什么意思,他说是到浴室偷东西,怎么偷不用我管,只要按照韩大成指挥的路线把车开好就行。当时我问过韩大成,要是咱们偷东西被抓到了能判多少年?他说我没有多大的事,只是个给他们开车,我一听既然没有多大事,每月还能挣3000-4000元钱,另外鲍业军还说我给他们开车,以前我欠他的5000元钱也不要了,我就参与盗窃犯罪了。我们是2016年4月1日出来的,我是4月3日知道盗窃的,我感觉他们三个人行为挺反常的,我就在车上问了他们三个,他们三个人都回答我说出来偷东西。我只负责开车,鲍洪军、鲍业军、韩大成他们三人具体实施盗窃,我只知道他们是撬洗浴中心柜门,但是怎么撬我不清楚,他们偷来的东西分给我点。2016年4月6日晚,我按照韩大成的指挥将车开到盘锦市步行街附近的马路边上停下,他们三个人打车走���,4月7日他们找到我,上车后韩大成给了我一块黑色皮带的手表;2016年4月9日晚,到达吉林省敦化市后,他们三人打车走了,第二天中午他们找到我,韩大成上车后我看见他肩上背了一个蓝色的单肩包;2016年4月11日,我拉他们三人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如同上述作案手段,他们三人打车走了,我不清楚他们是否偷到东西了;2016年4月12日,我们到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他们三人打车走了,我不清楚这次他们是否偷到东西了。27、同案犯谢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过年时,因为过年了大家都没钱过年,我和鲍业军、鲍洪军打牌的时候,我提出来去盗窃,去内蒙古是因为我之前在内蒙古犯过事,我知道内蒙古那边有钱,所以才提出去内蒙古实施盗窃的。之前没有供述韩大成是因为我和韩大成关系稍微好一点,韩大成知道和我们三个人一起出来是实施盗窃的,因为我们四个人从江苏出来就商量过。韩大成每次在我们作案之前先进去看看洗浴城有没有监控,里面有多少人,等他出来以后我们四个就商量着看能不能作案。在伊旗乌兰水世界的时候,我负责望风,鲍业军和韩大成负责偷,我听鲍业军说偷了几千元钱,在康巴什碧海云天的时候我负责偷,鲍业军和韩大成望风,鲍洪军负责开车,我偷了7000元钱,盗得的钱都是由韩大成保管。28、临时羁押证明,证实四被告人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拜泉县公安局看守所,后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解回的情况。29、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1份,证��被告人鲍业军、鲍洪军、韩大成前科情况及韩大成刑满释放的时间。30、涉案人谢某诉讼文书,证实谢某因涉嫌盗窃被另案处理的情况。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叶正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鲍洪军从江苏沭阳出来时就知道谢某、韩大成、鲍业军去内蒙古的目的是实施盗窃,故对其提出的他从内蒙古回家的时候,内蒙古租车的地方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他才知道盗窃的事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韩大成、鲍洪军、鲍业军、叶正贤结伙出行中已达成流窜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流窜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在实施盗窃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盗窃团伙,其在流窜过程中实施的所有盗窃犯罪均为共同犯罪,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锦州市、牡丹江市二起案件中,鲍洪军、鲍业军系与韩大成分头寻找作案目标进而实施盗窃行为,因此韩大成在锦州市、牡丹江市着手实施的盗窃犯罪并未超出鲍洪军、鲍业军盗窃犯意主观范畴,故对被告人鲍洪军、鲍业军提出的该两起案件是由韩大成单独实施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正贤在出行过程中已明知被告人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出行的目的是实施盗窃,其仍驾车拉载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流窜于作案城市,客观上为盗窃犯罪提供帮助,符合帮助犯的特征,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不要求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对盗取的���物是否知情亦不影响本罪构成,但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叶正贤的辩护人提出的锦州市、牡丹江市二起案件与叶正贤无关,指控的2016年4月12日那起案件叶正贤不知情,叶正贤没有主动接应他们,盗窃的财物叶正贤不知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大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洪军、鲍业军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流窜、多次实施盗窃,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大成提起犯意、组织人员、实施盗窃行为、管理盗取财物,系主犯;被告人鲍洪军、鲍业军指示作案目标、望风接应,被告人鲍洪军、叶正贤驾车接应,起辅助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正贤的辩护人提出的叶正贤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中,已发还的韩大成、鲍业军、鲍洪军涉案财物价值200390元,已发还的叶正贤涉案财物价值191540元;无证据证明为四被告人本人合法所有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收缴;供犯罪使用的行车证、牌照、居民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失主,对其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大成提出的盗窃的物品和现金已部分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叶正贤的辩护人提出的叶正贤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部分财物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没有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韩大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鲍洪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鲍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叶正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大成的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鲍洪军的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被告人鲍业军的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被告人叶正贤的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依法收缴大润发购物卡(面值500元)1张、现金人民币10638元、黑色GUCCI钱包1个、黑色RADO手表1块、银色金属戒指1枚、黑色三星S6型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385元、黑色三星G9098型手机1部、外币10张、工商银行卡1张、现金人民币265元、棕色表盘钢带TISSOT手表1块、外币9张、黑色三星W2014型手机1部、红色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3元、白色华为手机1部、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2张、农业银行卡1张、BVLGARI金色手表1块、面值100的美元15张(均未移送本院),上缴国库。三、依法没收行车证(辽H257**)1张、牌照(辽H257**)1张、居民身份证(姓名郑新伟)2张、居民身份证(姓名张达)1张、居民身份证(姓名葛志爱)1张(均未移送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崔喜光人民陪审员 张 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