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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义礼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礼,陕西银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礼,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2幢13层21302号。法定代表人:曾双云。本院在执行张义礼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43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