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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田夫与黄平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田夫,黄平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王田夫,男。被执行人黄平化,男。王田夫与黄平化(2015)桂阳法刑初325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黄平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田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