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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永庆与郭莲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庆,郭莲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244号原告:郭永庆,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和,宁城县必斯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莲春,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郭永庆与被告郭莲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莲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合计72元,由原告郭永庆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