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雨虹与查龙、杨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雨虹,查龙,杨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63号原告:谭雨虹,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查龙,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波,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雨虹诉被告查龙、杨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雨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谭雨虹诉被告查龙、杨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悦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