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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928号原告:钱某,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宋某,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