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928号原告:钱某,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宋某,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