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刘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923号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被告:刘欣。本院在审理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诉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