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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刘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923号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被告:刘欣。本院在审理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诉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