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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毅与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梁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575号原告:赵毅,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梁春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毅与被告梁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毅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春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毅撤回对被告梁春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毅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